石市构筑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渠道
河北新闻网
2011-02-23 09:02
责任编辑:王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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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刘伟、任学光)记者2月22日获悉,备受关注的《石家庄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提出,市、县两级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分别负责市区和各县(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这条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渠道的建立将有助于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石市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政策:市、县两级成立医调委

    《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和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石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办法》要求,“医调委”分别负责市区和各县(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同时“医调委”承担以下5项工作职责:调解医疗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医疗纠纷调解规则由“医调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预防:公立医疗机构应参加医疗责任险

    按照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安排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办法》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参保费用从医疗机构业务经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防范制度、措施和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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