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构筑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渠道
河北新闻网
2011-02-23 09:02
责任编辑:王腾飞
【字号

本站搜索

 

    ■处置: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办法》要求,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应当告知患者及近亲属可到当地“医调委”调解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者、经营者追偿。

    ■理赔:自申请理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在医疗纠纷调解方面,《办法》要求,“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医调委”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四)已经医调委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延期3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自申请理赔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未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的,医疗机构应当先行垫付。医疗机构垫付赔偿金后,可依法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追偿。

留言
##rep-begin##
  • ##username##     ##commenttime##
  • ##commentcontent##
##rep-end##
  • 发表留言:已 有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查看全部留言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 如还没有帐号,请点击 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频道精选
精彩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