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2016-04-07 09:41:09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责任编辑:张欣媛

    河北省石家庄市日前发布了《关于石家庄市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自今年4月1日起,石家庄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

    《通告》要求,外地转入石家庄市的车辆,由市交管局车管部门进行业务受理,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依据环境保护部“环保车型目录”,对无法确认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予以鉴定,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尾气检验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注册登记3年以内的,且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非营运微型、小型客车。

    自2016年4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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