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嘉氯霉素滴眼液被认定劣药 8年后起诉超时被驳

2016-06-21 09:43:44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吴潇

    法制晚报讯:丁先生称自己购买使用了由天津市万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氯霉素滴眼液后双眼巨痛而后残疾,他表示自己就赔偿问题和药店协商了8年,无果后起诉索赔百余万元。

    根据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文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滴眼液的药物成分不符合规定,属于劣药。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丁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称使用滴眼液后巨痛药监部门检查认定为劣药

    2007年9月18日,丁先生在中健祥惠康大药房购买了6支氯霉素滴眼液(生产厂家为万嘉制药公司)。

    氯霉素滴眼液是一种广谱抗生素,用于治疗由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敏感菌等所致眼部感染,如沙眼、结膜炎、角膜炎等。

    两天后,丁先生向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文分局投诉,称使用了万嘉制药生产的氯霉素滴眼液后双眼剧痛,眼红视力下降,双角膜上皮损伤,怀疑药品质量存在问题。

    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文分局将该药房的同批次氯霉素滴眼液39支全部抽样送检,经检测,滴眼液的药物成分不符合规定。

    2008年1月20日,该局按劣药论处,作出(京崇)药行罚[2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药房做出行政处罚。

    原告称曾协商多年被告当庭否认

    拿着同仁医院就诊病历、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等证据,丁先生将万嘉制药公司和中健祥惠康大药房起诉到法院,认为其生产销售的劣质药导致自己残疾,应当共同赔偿医药费286元、误工费19.2万元、住宿费8000元、交通费4504元、伤残抚慰金8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万嘉制药公司辩称药品没有质量问题,且氯霉素滴眼液为处方药,丁先生购买时没有处方,自身存在过错,且2007年7月使用过一次氯霉素滴眼液,2015年才起诉,即使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与其眼疾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其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中健祥惠康大药房也认为,丁先生眼睛残疾与其销售的氯霉素滴眼液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丁先生表示,2007年至2014年,自己曾多次就赔偿事宜与中健祥惠康大药房协商,因此不应算超过诉讼时效,但这个说法中健祥惠康大药房不承认。

    法院: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丁先生于2007年9月18日购买药品两天后有关部门投诉,2008年1月20日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将举报结果告知丁先生,故丁先生从此刻已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从此时计算诉讼时效。

    因丁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其他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法院认定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6年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新闻链接

    根据2009年每日经济新闻等媒体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根据2009年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结果,标示为天津市万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氯霉素滴眼液16批次不符合规定,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天津市万嘉制药有限公司召回已销售的所有批次氯霉素滴眼液。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局发布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对氯霉素滴眼液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