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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三级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暨百日攻坚宣传活动

2018-04-27 16:31:32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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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4月27日讯(记者张欣媛 通讯员胡宪政)4月27日上午,在省会石家庄市世纪公园,河北省检察院、石家庄市检察院和裕华区检察院联合举办公益诉讼暨百日攻坚宣传活动,现场详细解答老百姓关注的公益诉讼与绿色环保、食药安全等系列问题。河北省检察院史建明副检察长、石家庄市检察院陈晓明检察长、苏风雷副检察长和裕华区检察院郝增路检察长分别带领本院民行、公诉、侦监、控申部门检察官参加宣传活动。

省会三级检察机关联办公益诉讼暨百日攻坚宣传活动现场

什么叫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的性质、任务、种类和法律依据是什么?老百姓如何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及公益诉讼类案件?省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百日攻坚活动情况怎样……在宣传活动现场,省市区三级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着重围绕检察公益诉讼与绿色环保、食药安全的密切关系,采用现场法律咨询、发放宣传册、设置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标语、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详细向老百姓介绍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职能任务、办案种类、查办程序和受理群众举报的方式方法等,还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水质污染、垃圾倾倒、食品不卫生、药品不合格等涉及环境保护和食药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登记。

河北省检察院史建明副检察长、石家庄市检察院陈晓明检察长、苏风雷副检察长和裕华区检察院郝增路检察长在活动现场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交流

石家庄市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苏风雷介绍,省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百日攻坚”活动已于今年4月9日开始,至7月17日结束。在“百日攻坚”专项活动前期,着重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这“两个领域”进行突破,采取系统抓、抓系统和抓住不放、一抓到底的工作方式,坚持以点带面,从系统上、根本上进行治理。后期再向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两个领域”进行拓展。县、市(区)检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哪个领域问题突出就抓哪个领域,有山的抓山,有水的抓水,有大气污染的就抓大气污染,实实在在地打一场歼灭战,力求占领制高点、打出声威、打出成效。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现场接受群众咨询,

为确保公益诉讼“百日攻坚”活动成效,省、市检察院明令各基层院:要畅通内部线索共享渠道,各业务部门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积极支持配合公益诉讼工作,发现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和派驻食药监局检察室作用,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巡察力度,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懒政、怠政和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利用服务园区检察平台,征求企业意见,倾听企业声音,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建立“两代表一委员”联系渠道,加强同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沟通联络,注重从代表委员的提案、意见中收集线索;高度关注新闻媒体报道,注重从广播、电视、网络曝光的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中发现案件线索;通过与行政机关座谈、到行政机关网站查、到现场摸排、到实地调查等,着力获取案件线索。

 拿到公益诉讼宣传材料,市民们立刻开始认真阅读学习

检察公益诉讼知识科普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据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环境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代表国家和人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积极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有明确规定:以国家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经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经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

检察公益诉讼类型主要有三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指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拟提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30日公告期满,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指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院督促其依法履职后,两个月内仍未履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另据了解,群众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提供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主要包括环境资源、食品、医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保护5类内容。环境资源类包括:露天堆放生活垃圾发出异味;有毒有害垃圾未经处理随意倾倒;工厂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医疗机构没有污水处理设备、污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管道;医疗垃圾乱丢弃;乱砍扰伐树木;未经政府审批非法占地等。

食品类包括:非法使用防腐剂、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制作人造食品;超市、副食店销售过期食品和包装标识不齐全食品;农贸市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渔产品;饭店使用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

医药类包括:没有行医许可证的黑诊所,如中医按摩理疗诊所、具有整容服务的美容院等;销售假药、有毒有害的保健品、减肥胶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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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3月30日,河北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晋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晋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和两名检察员作为公诉人,依法对宣判全程进行了监督。

2013年,被告人张某、王某合伙经营化工厂,非法生产苦味酸和P酸,在水洗苦味酸半成品过程中将产生的废酸抽到厂区东侧渗坑。2016年9月8日,该化工厂发生爆炸后,石家庄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晋州市成立了由环保局等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在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过程中发现废酸池,权威检测结果为硫酸、硝酸和水的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为及时清除污染,晋州市环保局聘请某环保技术服务中心对废酸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垫付处理费用108.0140万元。

晋州市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审查,2018年1月3日依法对张某、王某污染环境、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及时偿还国家垫付108万余元处理费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3月30日,该案在晋州市法院公开宣判,法院支持晋州市检察院提出的公诉意见和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张某、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王某共同赔偿晋州市环保局支付的处置废酸的费用108.0140万元。(张某数罪并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王某数罪并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张某、王某共同赔偿晋州市环保局支付的处置废酸的费用108.0140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也分别受到了刑事处罚。)

鉴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型检察办案工作,为保证案件质量,晋州市检察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从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提起公益诉讼等各个环节,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并得到省、石家庄市检察院的指导和帮助。

该案不仅实现了河北省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零的突破,而且给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张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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