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健康产业>>

公益诉讼:为了食品药品安全!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探索提出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金获法院判决支持

2018-08-07 19:08:52 来源:河北检察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河北新闻网讯 近日,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提起的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判令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收回已销售的假药予以销毁;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1288元,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金并已生效,在我省尚属首例。

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在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降糖通脉灵、唐夷康、胰岛再生素(该三种药品经鉴定为假药)等药品,利用全国性发行的报纸宣传后高价卖出,销往广西等多个省份。

鹿泉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胡某某、张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2018年6月25日,鹿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7月6日鹿泉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鹿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广生、检察官谷雅丽出庭。庭审中,惩罚性赔偿金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就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其销售假药的行为十分后悔,愿意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消除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庭审取得良好效果。目前二被告人已将惩罚性赔偿金如数上缴。

据悉,鹿泉区检察院与鹿泉区法院于今年6月1日会签了《关于办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加大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法、检认识高度一致,为检察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奠定坚实基础,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左潇)

责任编辑:张欣媛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相关新闻

电子报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