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图片新闻>>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办法(试行)

2019-05-30 00:09:50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精准提出抗诉、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促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深化检务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办法》、《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是为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包括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重要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专家意见,参与指导重大课题研究、主题调研,承担检察业务培训,就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涵盖法学、金融、土地、资源、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领域,其人员组成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在知名高校法律专业的教授、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型律师、资深法官、仲裁员和行政执法业务骨干中聘请。专家委员会专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届中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增聘、解聘。

第四条 提请专家咨询论证的案件,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向专家个别咨询两种方式。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邀请专家委员会中的三至七人参加。

市院民行处负责专家咨询论证的组织实施,做好专家委员邀请、服务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下列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提请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

(一)拟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群众关注度高、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有涉检信访风险,需要启动听证程序的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具有类案指导意义的案件;

(七)需要提请专家咨询论证的其他案件。

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可以作为检察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可以在审批案件过程中自行决定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或者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认为需要向专家个别咨询或邀请专家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或认为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提出申请,并填写《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专家咨询论证审批单》(见附件1),写明具体内容、方式、专家条件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交由民行处办理。

第七条 民行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拟提请专家委员会论证的案件社会影响力、疑难复杂程度确定所需专家人数,随机确定参加讨论的专家人选,完成聘请专家的工作。

邀请专家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民行处应当于五日前,向专家提交需要咨询论证的议题、对当事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后的案件材料,告知会议时间和地点,同时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回避规定、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工作纪律及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八条 专家论证会可以由分管副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主持,也可以委托一位参会的专家主持。专家就咨询论证问题提出意见。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列席专家论证会,及时回答专家问询。

第九条 专家论证会或专家个别咨询结束后,民行处应当制作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见附件2)。

专家论证会结束后五日内由民行处向案件办理部门提供专家咨询论证会会议记录(见附件3)、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应附参会专家签名。

向专家个别咨询的案件,专家应在十五日内书面反馈签名或盖章的专家咨询意见书。民行处在收到专家咨询意见书后二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办理部门。

第十条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在提交讨论和审批案件的审查报告材料中,应当说明相关专家咨询论证记录和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承办检察官对咨询论证意见不接受的,要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副检察长审阅。

第十一条 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和专家论证会会议记录应复印随检察正卷移送。

第十二条 经检察长同意,检察委员会研究相关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到场发表咨询论证意见。

专家在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汇报完毕后、检察委员会委员表决前发表咨询论证意见,并可以回答检察委员会委员就有关问题的咨询。

第十三条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对于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提炼,研究制定办理同类案件或者处理同类问题的指导意见,并整理形成典型案例备选材料。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检察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廉洁自律,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的聘任: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二)有违纪违规行为,被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干预司法或不当利用所获取信息行为的;

(四)其他应终止专家聘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开展案件专家咨询论证活动所需经费,从本院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张欣媛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相关新闻

电子报
立即打开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