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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要自查执业情况

2020-10-13 16:09:37 来源:健康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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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自查结果与评优评先、评价考核、机构校验等挂钩,以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自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医疗质量管理,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精神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医疗文书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办法》指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全面自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自查要根据风险隐患情况、医疗纠纷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等开展针对性检查,日常自查要求医疗机构各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自查中发现存在依法执业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在院内醒目位置长期公示自查信息,接受职工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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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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