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健康产业>>

【依法防控疫情,以案释法】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2021-01-10 11:37:01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编者按: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将被如何处罚?散布谣言会受到处罚吗?谎报和瞒报疫情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合同不能依约履行要不要承担责任?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石家庄一夜之间按下了“暂停键”,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也凸显出来。为助力全市科学高效依法防控疫情,及时高效普及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石家庄市普法办组织普法讲师团的律师专家们,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以“以案释法”的形式撰写了多篇普法文章,全力以赴打好疫情防控歼灭战。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作者: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维涛

当前,河北等地的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加强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本篇文章例举了疫情防控期间曾发生的哄抬物价几起典型案例,并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一】张某、贾某系天津市某大药房连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苏某、王某分别系该公司下属药店的店长。2020年1月21日,张某、贾某决定提高公司下属药店所售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趁疫情防控之机牟取暴利,并通知该公司下属7家药店,大幅提高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并对公众销售,其中将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至128元,将疫情发生前售价2元的84消毒液提价至38元。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1月27日案发仅六天时间内,非法经营额达100余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的防疫秩序。

2020年1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张某等人抓获归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贾某、苏某、王某等4人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对张某、贾某、苏某、王某等四人提请批准逮捕。津南区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讯系统讯问了四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张某等4人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达一百余万元。当日,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案例二】2020年1月28日,吉林省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对四平经济开发区晨阳果品生鲜超市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1月23日-27日间,大白菜进价一直处于3.20-3.70元/公斤,售价却从3.36元/公斤大幅提高至9.98元/公斤,引发有关舆情,造成了不良影响。四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于2月2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0年1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对西宁市海湖新区五四西路与文汇路路口的大润发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26日至27日在销售蔬菜、鸡蛋过程中低价招徕客户、高价结算。例如,莴苣标价为2.2元/500克,却按3.3元/500克结算;新鲜鸡蛋标价为“会员价4.58元,非会员价6.8元”,却以8.8元/500克结算。西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且事发在青海省新冠肺炎突发公共卫生I级应急响应期间,应依法从重处罚。2020年2月6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提醒

面对当前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防疫物资用品成为市场“抢手货”,一些不法分子却趁疫情防控之机牟取暴利。我们看到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类似案件,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在全社会正齐心协力抗疫的时期,切莫贪图不法利益走向犯罪的道路。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欣媛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相关新闻

电子报
立即打开
网站首页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