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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控疫情,以案释法】居家办公遭遇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2021-01-13 09:00:00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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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将被如何处罚?散布谣言会受到处罚吗?谎报和瞒报疫情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合同不能依约履行要不要承担责任?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石家庄一夜之间按下了“暂停键”,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也凸显出来。为助力全市科学高效依法防控疫情,及时高效普及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石家庄市普法办组织普法讲师团的律师专家们,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以“以案释法”的形式撰写了多篇普法文章,全力以赴打好疫情防控歼灭战。

居家办公遭遇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王启航

突如其来的疫情再次侵扰了人们的生活,市区封闭管理之后,很多单位都采用了灵活的用工方式,居家办公是企业为应对疫情的普遍方法,但随之而来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像疫情居家办公遭遇意外属于工伤吗?

案例

2020年新年伊始,2月份的一个下午6点半左右,家住银川市幸福小区的小玉下班回到家中,推开家里的防盗门,家里静悄悄的。走进书房,看到她的丈夫正躺在地上,四肢僵硬已经没了呼吸。小玉急忙拨打了120。半个小时后120过来抢救,但已经于事无补。年仅28岁的小玉丈夫小强离开了人世。小强,石家庄本地人,自幼家庭条件优越,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从小就是家长口中别人家的孩子,大学毕业后顺利进入一家金融企业,工作上兢兢业业。虽然和妻子小玉结婚已有两三年,但是并没有着急要小孩,一门心思都铺在了事业上,妻子小玉也对丈夫的选择表示理解,默默的支持着他。事情来的太突然,小玉瘫坐在地板上,一时间难以接受现实。面对丈夫的突然离世,小玉在悲愤过后向丈夫工作的企业要求其赔偿损失。原来小强的单位因为疫情采取了居家办公的工作方式,小强也是在此期间过度劳累引起心源性猝死而赫然离世。面对小玉的赔偿请求,公司表示拒绝赔偿,理由是小强的意外去世不属于工伤。小玉于是在当地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认定: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小强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要想搞懂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来看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七种认定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为防止疫情扩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灵活的办公方式,以在线办公或者居家办公等方式来提供劳动的,在家办公期间,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受到意外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的关联,则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回到案例,小强在居家办公时猝死离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建议

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保存好考勤及工作的证据,以此证明其是在工作的时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居家办公,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如果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工伤的,也应当及时进行工伤申报备案,防止因此对事实的理解错误,延误工伤申报工作。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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