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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疫情管控可以“强硬”,但不能“越权”

2021-01-22 19:15:00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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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将被如何处罚?散布谣言会受到处罚吗?谎报和瞒报疫情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合同不能依约履行要不要承担责任?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石家庄一夜之间按下了“暂停键”,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也凸显出来。为助力全市科学高效依法防控疫情,及时高效普及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石家庄市普法办组织普法讲师团的律师专家们,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以“以案释法”的形式撰写了多篇普法文章,全力以赴打好疫情防控歼灭战。

以案释法:疫情管控可以“强硬”,但不能“越权”

作者: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悦

疫情动向是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而河北的疫情又是重中之重,我们十分感激疫情期间还坚守在自己岗位的防疫人员,正是有他们无私的奉献以及牺牲,才保障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正是因为有他们在前面帮我们抗下风险,我们才能健康、安心地宅在家里。但防控需有度,任何行为都要建立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切不可以抗疫为名,实行践踏他人权利尊严、违法违规之事。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19日,一则“石家庄市藁城区一老人外出被绑树上并遭辱骂”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舆论关注。视频内容经官方核实,1月18日上午9时许,村民曹某欲前往藁城区南营镇水范寨村买烟,遭到村内卡口执勤人员制止,曹某不听劝阻,执意要进入村内,执勤人员在村党支部书记闫某的指使下,几人将曹某绑在树上并进行谩骂。

立案处理

针对此事,石家庄市藁城区委宣传部及南营镇政府官方微博20日发布相关情况通报称,给予涉事的水范寨村党支部书记闫某停职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立案调查。

律师解析

一、何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剥夺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很多,如(非判刑、管制、拘留等法定原因或单位合法纪律约束)限制在一定区域内活动、居住;限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限制外出活动;规定对某项活动的情况要及时向行为人汇报;规定他人外出要向行为人“请假”等,特征为均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主要表现在:

1、不顾及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

2、使用强制性手段,如实施捆绑、关押、禁闭等。

本起案例已然不仅仅是网友所批评的过激防控、村干部越权,更涉嫌违法犯罪。涉案当事人将老人绑在树上并用粗言秽语辱骂,已经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情节严重的更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此事件被警方立案调查,完全依法依规,也彰显了基层司法部门在贯彻依法治国理念上取得的进步。

二、防疫人员如何依法依规进行疫情管控?

2021年1月6日,藁城区全域调整为高风险地区,所有村庄社区均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各项防控措施是每名公民都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曹某执意进村的行为,的确妨害了疫情防控秩序。但越是这个时候,越要依法防控,注意方式方法,做好群众工作。动辄采取简单粗暴甚至“过头”措施,容易引起反感抵触,反而不利于争取群众积极配合,影响防控效果。

对此,防疫人员可以通过普及当下防疫严峻形势、宣传居家隔离必要性等方式初步劝阻,也可以援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让老人知道要为自己的执拗和“倔强”付出何种代价。如果其不顾劝阻,继续强行硬闯,执勤人员则应当报警,在法律的框架内规避防疫风险,有效解决冲突。切不可穿上代表防疫人员的红马甲,就自恃为“正义使者”,以抗疫为名,实际行践踏他人权利尊严、违法违规之事。

三、被侵犯时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基层防疫人员对人民的侵犯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达到,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三人也可以向上述部门报案或者举报。

如果被侵害的程度未达到上述标准,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仍然可以向当地政府、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同时需要投诉举报人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维权的方式有:1、向有关机关官网举报;2、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热线;3、发送电子邮件;4、聘请律师或寻求法律援助等。

有关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会查证核实,如果查明确有此事,会对相关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嫌刑事犯罪的,不仅会受到开除的行政处分,也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条文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百元以上500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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