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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问题如何处理

2021-01-25 12:39:09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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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将被如何处罚?散布谣言会受到处罚吗?谎报和瞒报疫情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合同不能依约履行要不要承担责任?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石家庄一夜之间按下了“暂停键”,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也凸显出来。为助力全市科学高效依法防控疫情,及时高效普及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石家庄市普法办组织普法讲师团的律师专家们,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以“以案释法”的形式撰写了多篇普法文章,全力以赴打好疫情防控歼灭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问题如何处理

 作者: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 胡晶泉

自2021年1月2日石家庄市藁城区确诊首例新冠肺炎患者以来,石家庄的疫情备受关注。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政府部门果断采取应对措施,全市居民居家抗疫,在与病毒抗争的同时,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也受到严重冲击,企业的生存、发展在不同层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建设工程领域受疫情影响也较为为突出。

如:某建筑装饰公司承建某房地产住宅楼项目装修部分施工,双方前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为保证向业主如期交房,全部装修工程应于2021年2月5日前施工完毕,并明确约定了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正当某建筑装饰公司为如期交付而加紧施工过程中,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使项目立即陷入停顿状态,眼看如期完工已不可能,那么装饰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呢?停工期间的损失怎么承担?施工企业将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第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7.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第二、具体分析意见

1、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看,其爆发突如其来,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都无法事先预见,因疫情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及政府为遏制疫情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在客观上都给合同履行增加困难,这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 因此,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应属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免责或解除合同,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从当地疫情的严重程度、当地政府为抗击疫情所采取的手段等疫情所导致产生的客观障碍对于合同履行、合同目的的实现是否产生了重大影响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并且承包人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的,承包人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承包人完全可与发包人根据疫情防控具体措施及防控时间对施工的影响程度协商延长工期。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发包方不同意延长工期的从而形成诉讼的,人民法院会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延长工期。

3、承包人如果因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明显对承包人不公平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补偿损失或调整价款。如果协商不成,形成诉讼的,人民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4、另外承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建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1)及时向发包单位或合同相对人发出书面通知,包括EMS邮寄等方式,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情况,申请顺延工期并提供必要的证明,避免丧失主张免责的权利。

(2)即使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施工单位可据此主张免责,但施工单位仍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并及时通知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注意保留相应证据材料,否则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收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导致工期延误、成本增加、材料价格上涨、支付设备租赁费等事实的证据材料,做好承担举证责任的准备。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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