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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父母离异,父亲病逝,奶奶可以做孩子的监护人吗?

2021-02-05 15:17:44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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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Q今年10岁,父母于两年前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小Q由父亲大Q抚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父母离异后,小Q的母亲再婚重新组建了家庭,并育有一子。2021年1月初,大Q因病离世。现,小Q的奶奶想做孩子的监护人,却遭到拒绝。

律师说法

小Q的奶奶不可以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原因是基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小Q的父亲虽然因病死亡,但小Q的母亲仍健在,虽再婚再育,但并没有丧失监护能力,因此,小Q的母亲是小Q的当然监护人,此时,母亲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奶奶不能直接取得监护权。

本案中,如果大Q留下遗嘱制定奶奶为监护人呢?律师回复遗嘱指定无效。因为《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该条规定的前提是由最后行使监护权的父或母一方作出。父亲死亡,母亲尚且健在,遗嘱监护的前提不存在,即遗嘱指定无效。

那么本案中,小Q的母亲再婚再育,经济条件不好,怎么办?律师回复:若母亲没有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奶奶则具有义务抚养;同时也是一项优先抚养的权利(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样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可以变更抚养权。监护权不同于抚养权,监护权的撤销和终止则限于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因小Q的母亲健在,监护权无法变更。

(石家庄市司法局  石家庄市普法办供稿 作者: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圆)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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