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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民法典》浅析居住权的适用,以及给生活带来的影响

2021-02-05 15:21:3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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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在我国立法中一直存在争议,我国《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曾经设立了有关居住权的条文,但颁布其草案时又将其删除。居住权主要来源于罗马法,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离婚妇女等弱势群体。以下通过两则案例浅析一下居住权在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后的适用,以及给我们的生活将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案例1:刘某系年近7旬的老人,因子女工作繁忙,疏于照顾,刘某便用自己的退休金聘请了杨某当保姆。杨某为将近50的离婚单身女性,子女跟随前夫一起生活。杨某照顾刘某比较细心,且擅于烹饪各种美食。久而久之,刘某认可杨某并互生爱慕,刘某想跟杨某一起生活到老。但是,由于自己年龄的原因,再婚怕邻居笑话,子女也不同意。因此,刘某承诺杨某,在刘某仅有的时间内两个人相互陪伴,待刘某死亡后,杨某可以在该房屋内一直居住到过世。这样的承诺可行吗?

案例2: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在法院申请离婚,两人自愿离婚,但是因财产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因现在王某和李某居住的房屋为王某婚前购买,房屋所有权属于王某。但是因王某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家庭,这十几年来李某放弃了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家庭及子女。后经法院调解,由王某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允许李某居住两年,待李某找到工作、生活稳定后可自愿搬离。王某和李某均同意了可行吗?

【律师释法】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条文仅有六条,律师进行逐条解析: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该条主要明确了居住权只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用益物权,只能占有并使用,并不能据为己有,也不能出租和买卖。居住权的设立大部分都是基于亲属、朋友等关系,是特殊人群互助、互爱的表现。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上述条款明确表示设立居住权需要订立书面合同,且自登记时设立。本律师认为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大致有以下几点原因:1、保证居住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2、提醒房屋买受人、抵押权人等该房屋上已设立了居住权,可能会影响其权利的实现。3、保证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上述条款明确居住权不仅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但是居住权只能占有、使用房屋,无其他方式处置该房屋的权利,也是为了保证真正的房屋产权人的利益。居住权设立需要登记,同时其消灭也需要登记。

【律师总结】

案例1的刘某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归子女所有,同时可以为杨某设立居住权一直到杨某去世,一举两得。案例2的王某可以体谅李某这些年对家庭的付出,为李某设立居住权,直至李某拥有新的生活,感情不在情谊在。综上,本律所认为居住权的设立也许可以解决更多无法解决的矛盾,促进人们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石家庄市司法局  石家庄市普法办供稿 作者: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雯)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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