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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疫情期间商务合同违约怎么办

2021-02-05 15:22:54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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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石家庄乃至整个河北省都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打乱了人们原本的生活节奏。随着疫情防控的持续升级,石家庄按下了“暂停键”:除一线抗疫人员,全市居民居家抗疫,所有小区禁止出入;临街店面闭门歇业,企业工厂停产停工,居民只可线上采购生活物资,繁华的商业中心一夜之间归于“寂静”……在这种严峻的疫情形势下,关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大商务合同若不能依约履行,面临重大违约情形,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先来看一则案例:

A公司是石家庄市某区的一家大型肉类食品加企业,2020年12月1日,A公司与外省B超市签订《肉类食品购销合同》,约定自2021年1月6日起A公司每日向B超市交付2千斤肉类加工食品。然而,天不遂人愿,由于石家庄疫情防控升级,自1月6日起,所有社区居民禁止出入小区,企业工厂停产、停工。这直接导致A公司无法向B超市交货,面临重大违约,A公司该如何处理?其是否需要承担合同不能依约履行的违约责任呢?

对此,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张金芬律师做如下解析: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一款:“(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诚然,本次疫情爆发是不可预见的,作为个人有可能被隔离,同时各级政府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采取预防和防治传染病的各种措施(如小区封闭、快递停运,工厂停工停业等),各项措施虽然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但无论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应当遵守,故此,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及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从发生过程和影响上看,本次疫情来势突然并且有政府所采取的各项紧急措施,应当属于《民法典》第180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

另外,需要注意“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即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不可抗力的条款或者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均可以主张不可抗力规则。

二、本案中A公司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即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作为受损方的A公司仍应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1、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告知疫情情况

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或无法及时履行合同约定,A公司应第一时间向B超市发出书面《告知函》并附上当地政府有关延迟放假、封锁高速或机场等交通设施的通知。如果无法邮寄或快递,可微信、短信或邮件告知,或电话并进行录音。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合同相对方及时应对,避免对方因此产生更大的损失。另外,《告知函》内容一定要说明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我方无法按时履行《肉类食品购销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

若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产生更大损失的,该部分损失不能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换句话说,对于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扩大损失,A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合同尽量延期履行或变更合同

从维护交易稳定、长期合作等角度来看,企业应首先考虑与合同相对方通过协商的形式,将合同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等补充约定的形式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对方着急收货或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再考虑解除合同。如果合同解除,此时买方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卖方应支持返还,且不适用定金罚则。

3、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

商业纠纷,情形复杂,合同履约多种条件交织,出现的法律事件在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是否能够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则以个案履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而定。因此,在具体案件实际履约中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是非常重要且关键的!具体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第一,固定、收集整理有关疫情及采取防控措施的证据,如政府部门的通知、公告、命令等(注意是政府部门盖章的,否则引起真实性异议);

第二,收集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协商产生的证据,如书面函件、往来电子邮件、传真、微信或qq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第三,对于不易固定,容易流失、丢失的证据,建议采取公证方式加以固定保存,如微信或qq聊天记录。

第四,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并保存。

保留好上述告知及履约证据,万一将来产生纠纷也好有迹可循,即便对方起诉要求赔偿,我们也能有应对之策。

三、律师总结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商务合同产生违约情形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需要注意的是,受影响方负有通知义务和证据收集提供的义务,即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疫情和采取防控措施的证明文件。同时,对方也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即收到告知后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最后想说,“企业再小也要有个法律明白人”,现代企业要想发展长久稳定,法治是核心竞争力,在出现突发事件时,首先考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石家庄市司法局  石家庄市普法办供稿 作者: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金芬)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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