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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出台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 吴潇)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石家庄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已经出台。与上年相比,筹资标准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方案进一步细化,大病保险工作改由市级统筹管理。石家庄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如下:

    一、基本模式

    1、门诊补偿: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一般诊疗费;

    2、住院补偿:一般住院+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住院大病保险。

    二、基金筹集

    参合农村居民2013年个人缴费6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参合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筹资标准为每参合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40元。

    三、基金分配

    (一)门诊基金:

    1、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就诊报销。按每参合农民40元计入;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基金用于特殊病种门诊就诊医疗费用报销。按每参合农民约8元计入;

    3、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一次性耗材费)及药事服务成本。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暂按每参合农村居民每年16元计入。

    (二)大病统筹基金

    大病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具体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重大疾病住院救治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分别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重大疾病救治补偿、大病保险补偿。其中大病保险工作由石家庄市统筹管理,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方案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制订下发。

    (三)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规模未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0%的,从筹集的基金中提取补充。

    四、医疗费用补偿

    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2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在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单病种定额付费范围内的病种除外。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1)补偿范围。①药品费(限于《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2012年版)》乡、村相应级目录内药品);②材料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③医技检查费(B超、心电图、X线、化验仅限于乡级定点医疗机构);④治疗费(清创缝合、换药、针灸、拔罐、推拿、刮痧)。

    (2)补偿标准。①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本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45%给予报销,本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40%给予报销。②封顶线: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日补偿封顶线为15元,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日补偿封顶线为20元(不含医技检查费)。个人补偿年累计封顶线为200元,家庭成员不可共用。

    (3)补偿办法。①参合患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直接补偿,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打印补偿凭证(收费收据)后,由患者签字认可。②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将门诊处方、门诊补偿凭证(收费收据)、补偿汇总表一并报乡镇合管站进行审核,乡镇经办人员每月按规定时间上报县经办机构复审,通过复审后,县经办机构按审核金额及时拨付。门诊普通疾病的报销应实时结算,参合农民不得累计后参与报销。

【责任编辑:吴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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