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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医疗广告害人 代言者刊播者应罚

    原标题:虚假医疗广告害人 代言者刊播者应罚

    打开电视、电脑,各种“专家”、“医疗广告”、“养生之道”此起彼伏,其中不乏虚假的医疗广告,不仅损害患者的利益,也严重扰乱医疗和广告市场秩序,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葛均波建议,尽快修订《广告法》等法律,加强对违法商业广告的监管,对于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媒体和代言明星,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要有相应惩罚措施。

    近年来,一些虚假广告充斥报纸、电视和互联网.“有的广告采用访谈节目、座谈会等方式,要求所谓名人、专家教授分享经验,推广其产品的‘神奇性’,夸大宣传效果”。葛均波曾看到一则推销减肥产品的电视广告,称只需将特制的耳帖贴在耳朵上,就能减肥。“这样的广告一看就是夸大其词,为何电视台可以播出?显然是监管不足!”

    我国《广告法》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文规定,“禁止经营者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在生活中,宣传内容失实并不鲜见。葛均波说,国家工商总局曾修订过一些零星规定和实施细则,但法律位阶偏低,甚至和《广告法》的立法原意相矛盾。

    葛均波说,前述两部法律均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如今状况已不可同日而语。2009年“名人代言”引起热议,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即将修订《广告法》。可三年多过去,修法进程仍是“只闻楼梯响”,“建议加快研究,去粗存精,尽快出台符合时下情况的法律”。

    很多消费者往往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后,才向主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而一些主管部门往往在虚假广告引起一定社会影响后才去查处。葛均波指出,社会监督具备极大的威力,“立法者可赋予消费者社会监督权,让消费者主动出击,降低虚假广告的损害”,工商部门应主动监控商业广告内容,一旦发现立即查处。他还建议工商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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