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范围 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来自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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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陈玉)为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范围,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4月6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此次个人账户政策调整,是全省实施门诊共济政策新形势下对既往政策的优化升级,是稳妥落实省政府门诊共济政策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
《通知》明确了其余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限额范围及相关要求,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更为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范围更加规范,尤其是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① 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②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药品费用,包括:自费药品、医保药品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药品按政策报销比例自付部分等;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自费项目、医保项目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床位费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医保项目自付部分等。
③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范围见附件),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④可以用于缴纳参保职工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以及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⑤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费用。
限定使用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不得用于化妆品、营养保健品、食品、健身器材、工艺美术、家用电器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生活用品及与治疗、辅助治疗无关的商品;严禁利用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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