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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河北多部门联合推出多项创新举措 促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

2023-09-21 20:13:37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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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记者李珂)日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行业规模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措施提出,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参股、重组、兼并、合作等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单体零售药店),积极引进全国排名靠前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入冀发展。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省内开展整合并购时,被整合的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单体零售药店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事项办理,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单体零售药店被整合前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被整合为连锁门店(即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办理核发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注销原单体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在整合并购双方须签订药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的前提下,企业在办理整合并购期间,可不暂停原有药品经营业务。

积极引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偏远地区、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等药店数量较少、居民购药不方便的区域布局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上述地区发展直营门店的,在符合医保规定的纳入条件时,经申请可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另外,支持邮政储蓄、石油石化、连锁超市等基层网点较多单位开拓发展药品零售业务,对于符合审批开办条件且网点在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审批部门优先审批、从快审批,从而切实提高农村及偏远地区药品供应的安全性、便利性、可及性。

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延伸供应方面,支持其与医疗机构、医保平台对接。按照便民利民原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在核准经营地址以外设置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医保药品自助取药设备。相关自助取药设备在正式运行前,设置单位要通过河北省药品流通追溯系统向辖区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备,由辖区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将相关自助取药设备纳入日常监管。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慢病处方留存服务,即慢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建立慢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

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病患者,在同一法人主体下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购买通用名和规格相同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原处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负责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可销售。

在开展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全流程网办。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零售审批系统”申办药品零售经营事项时无需纸质材料,无需到现场办理。为提升办事效率,便利企业发展,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也可按照“就近办”“统一办”原则,由企业申请在连锁总部注册地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办理。

在委托储存配送双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相互联通、并签订药品质量安全协议的前提下,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京津冀区域内的药品直配。连锁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京津冀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仓储物流管理系统(WMS)的药品批发企业为其开展仓储配送服务。

并且,鼓励集团化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集团内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集团总部使用统一信息系统,对集团内购销存数据进行全流程管控,信息流、配送商品流等实现由集团总部直达最终所属门店。

鼓励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批零一体”的经营方式,开办零售药店,兼并单体零售药店或者投资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行“批零一体”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除需单独获得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外,药品零售经营可设置为同一个法人主体批发企业的内设部门,其零售部门要设置独立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其他部门、人员及仓储设施设备可以共用,促进企业内部资源整合、降本增效。

措施中强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兼并、重组、加盟期间要明确药品质量安全责任,药品零售连锁加盟企业和加盟门店要严格按照药品零售连锁“七统一”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加盟双方风险共担,发展共享,权责清晰。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质量安全。措施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动我省药品零售连锁行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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