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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执行!河北印发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

2024-01-29 20:41:07 来源:纵览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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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览客户端讯 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推进诚信医保建设,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日前,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定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引导各方行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管理办法》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授权医保经办机构承担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具体工作,也可委托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机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应当接受同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

营造良好诚信环境

医疗保障信用承诺指信用主体以规范形式向社会公众做出自律管理、诚信服务的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建立信用主体信用承诺服务清单制度,应用信用承诺开展“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营造良好诚信环境。鼓励各机构类信用主体建立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签署信用承诺书,开展信用教育和诚信创建活动,培育信用文化。

明确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守信信息是指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构成正面影响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主动举报涉嫌欺诈骗保行为,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经营及执业行为、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和信守承诺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守信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违反医疗保障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罚的信息;违反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信息;医疗保障及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的信息;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失信信息。

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为信用信息管理主体,根据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主体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将其纳入失信管理。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行为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实的,将被举报方纳入失信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动态考评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医保年度,实行动态考评。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不得滥用信用信息,同时,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移动终端和自助终端等渠道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评价结果实时查询服务。

建立信用正面、负面清单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正面、负面清单。将受到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市级以上(不含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在本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对医疗保障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主体纳入正面清单。有医疗保障失信行为,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信用主体纳入负面清单。

建立信用修复体系

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失信的信用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完毕法定责任或者约定义务,失信行为的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且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失信信息,可向做出失信认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失信的信用主体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据了解,制定《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是推进诚信医保建设,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必要手段,是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全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工作将起到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陈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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