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低收入家庭将病有所医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张家口市近日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要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也纳入救助范围,从而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重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住院门诊均有救助标准
据了解,《办法》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制定了不同的救助比例。《办法》规定,扣除各种保险补偿和单位报销外,城乡低保家庭中患重病人员按自负部分的30%救助;五保对象按自负部分的100%救助;农村户口经济困难家庭中患重病人员,本人住院费用自负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时,按自负部分的20%救助;城市户口经济困难家庭中患重病人员本人住院费用自负部分累计超过2万元时,按自负部分的20%救助。所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除住院费用按比例救助外,《办法》还制定对门诊费用的救助标准。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的救助对象,按每人每年发放500元的定额医疗救助卡,通过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网点或定点平价药店日常购药和门诊就医。救助对象的审批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社区(村)核实、张榜公布、办事处(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按年度审批发卡。
■重大疾病病种医疗救助
如果救助对象患有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病种,经县级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市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即:经县区医疗救助的对象中患医保部门规定的恶性肿瘤、尿毒症等九大类病种的人员,患者本人当年住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在新农合,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及各种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并经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城乡低保对象达到1万元,低收入家庭达到5万元的,由市民政局分别按个人自负部分的60%和20%给予直接救助,救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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