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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省本级医保门诊共济实施细则

2021-11-18 19:38:57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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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陈玉)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11月17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国家和河北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实施细则》由“总则、个人账户使用管理、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管理与监督、附则”五个部分组成。

医保个人账户实现家庭共济

《实施细则》明确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明确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同时,明确了参保人身份变更,调整划拨个人账户的额度、方法以及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提高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实施细则》中调整了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置换的基金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适当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其中,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由原来的400元降低到100元;年度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由原来的800元,按45岁以下、45岁以上、退休分别提高到2000元、3000元、3500元;公务员补助普通门诊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限额基础上,按45岁以下、45岁以上、退休分别增加3000元、3000元、4500元。同时,《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推进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明确非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明确参保人身份和年龄变更时,调整相关待遇的时限和办法。

加强管理与监督

《实施细则》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基金使用的监控稽核,同时,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

《实施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河北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部署,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巩固完善省本级门诊统筹共济保障机制,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提高门诊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责任编辑:陈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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