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囊剂药品有了“电子身份”

    从河北省食药监局获悉,自2012年10月1日起,河北省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未上传药品检验报告电子版的药品,已经购入的药品必须在查验药品检验报告电子版后方可销售。

    针对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出现伪造胶囊剂纸质药品检验报告的现象,省食药监局近日发出通知,全面启动药品检验报告电子版管理系统,供各涉药企业单位免费使用。所有胶囊剂药品必须查验药品检验报告电子版后方可销售,药品检验报告是证明胶囊剂药品质量合格的唯一依据。凡在我省销售的胶囊剂药品,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在“河北省医药诚信网药品检验报告电子版管理系统”上传药品检验报告,并经购药单位查验后方可销售。

    暂无上网条件的经营使用单位,由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该系统将检验报告电子版打印并加盖印章后交付购药单位。凡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对销售者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造成不合格胶囊剂药品流通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对不按规定上传药品检验报告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责任编辑:张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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