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病医保新政规定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三、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以往,基本医保经办通常有两种形式,主要是事业单位直接经办,也有些地方委托一些专业机构提供部分环节的服务,如审核单据、稽查服务行为等。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新一轮医改明确提出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近几年,不少地方(例如广东湛江、江苏太仓、河南洛阳等地)积极探索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拿出部分资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进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承办,自负盈亏。实践证明,不仅这些地方的群众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大病报销待遇,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所提高,由于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管控更为严格,医疗服务行为也更趋合理,总体看放大了基本医保的保障效用。

    在总结地方经验和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了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此外,这也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大病保险的这种承办方式,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结合中国当前国情,对公共服务管理和运行模式所作的大胆探索与创新,国际上先例并不多。采用这种方式的基本想法是,在以保公平为基础和目标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市场竞争在提升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四、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有哪些明确要求?

    为保障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商业保险机构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的大病保险保障,《指导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以及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政府的要求,为参保群众提供大病保险保障。

    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要求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

    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要求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

【责任编辑:吴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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