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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健康的法权认知论与保护规范适用研究》一书出版

2023-11-29 16:38:21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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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健康与其生存环境关系越来越密切,备受各界关注。健康与投射到人类健康领域的环境污染,包括了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气候变化等方面。传统观念下,环境与健康分属不同领域,但环境污染诱发疾病等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保障公共健康的环境标准体系、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等,实现一定程度的有效控制。标准制定方面,即相关科学共识转化为可实施的环境标准。同时,因为科学认知方面的局限,为避免环境标准的不确定,需要建立严格的环境标准制定程序,包括公开透明、科学论证和周期审查等。环境与健康问题,已由上世纪中叶的脏乱差转化为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带来的问题,预防治理的思路,要求强化风险治理,并非等到环境对健康的影响显现时才开始治理环境。

针对以上现实问题,马雁教授2023年在人民出版社出版新著《环境健康的法权认知论与保护规范适用研究》从法哲学、立法、执法和司法等角度做出分析,对现存的多重环境危机即变化迅速的气候、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有毒污染问题,做出法律和保护规范理论视角的回应。保护规范理论认为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形成大量规范和行为准则,可以用来理解、解释和预测在社会关系中的行为,因此有可能包容请求权行使存在障碍的环境与健康救济问题。环境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界定原告适格及诉权的关键,当引入德国公法中的保护规范理论,如果法律解释的技术不成熟,将导致适用中的规范目的解释不确定甚至法技术空转,反而客观上限缩诉权。著作提出增加私益公益融合保护的标准、盖然性证据具体化和类型化、强调注意义务规则和诉讼前置环保禁令等方式消解。

解决环境污染影响健康问题的有效手段是预防原则。环境污染的健康损害具有滞后、隐蔽且效应弱等特点,不通过大规模调查难以发现,需要建立健全健康风险管理机制,从源头治理。底数不清给识别环境危险因子并有效应对带来困难,环境与健康制度建设需要配套政策、技术标准体系。预防原则的实施,通过环境健康风险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独立、客观地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与人群健康可接受之间的比值,设置行政许可,即在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之外,纳入科学性和强技术要求,赋予环境标准制度以控制环境与健康风险的功能。通过建立以保障公共健康为核心的环境标准体系,实现对环境与健康风险有效控制的执法路径,对解决目前存在的环境标准单一、体系化不足、内容单薄等问题,实现环境标准的功能再造具有借鉴意义。

对于环境与健康传统上分属不同领域的治理难题,著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形成以保障公共健康为核心的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框架以及创新协同治理。环境标准制度发展从污染物控制到损害后果控制,再到健康与风险控制。为此,首先环境标准制度需要确立保障公共健康的价值,围绕健康保障构建环境标准体系,实现环境与健康风险的控制功能;其次是体系化,环境标准与卫生标准统一,执法依据与执法手段实现协同,才能有效控制因环境问题引发的健康风险;第三是丰富和完善环境与健康风险控制的指标体系,环境标准应逐步纳入与人群健康有关的重要指标,环境标准延伸到健康保障。环境标准体系实现从污染源到环境介质再到风险防范的发展,优化环境标准的制定程序,克服风险不确定等问题,建立环境标准研究的长效机制。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透明度要求,意味着公共机构需要在风险评估初期就明确传达具有不确定性的信息,出台环境与健康评估中的不确定性指南,尤其来自新技术的不确定风险。除了经被广泛关注的环境健康风险现象,针对新的环境污染与人体暴露问题,例如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电子垃圾等或者通过海产品富集的持久有机污染,导致的健康风险。推进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环境与健康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环境与健康信息共享与服务系统、健康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交流,提升公众的健康素养及主动健康意识。

环境健康由环境要素所决定的人类健康和疾病。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在成立宪章中提出,健康不等于没有疾病或不虚弱,健康指在人们的身体、心理和社会都处在一个完整的良好状态,即躯体、心理和精神三维健康的概念。近年来国际上提出生态大众健康的理念,强调健康与环境的整合,认为人的身心及社会的稳定取决于环境、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个人因素。因此,需要将健康问题纳入生物医学和环境的复杂因素中分析,例如流行病学从确认疾病危险因素的科学,到分析人群在环境中产生疾病模式的系统转变。人类活动及运输发展,造成许多物种从原生栖息地迁移到非原生地区,因而衍生生物环境污染,引起人类健康风险例如藻毒素或微菌毒素污染,例如大量的人造塑料碎片进入海洋环境,增加海洋生物传播机会,增加海洋生物迁移到其他纬度地区的可能,即潜在增加藻华和外来物种。船舶压载水将有害的水生生物和病原体引入新环境也造成健康风险。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健康风险作为社会化的风险形态,对私法救济模式提出挑战,也需要充分发挥公法在预防环境健康风险、保障环境健康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增强环境健康风险全球治理的有效性,需要有效的决策和程序、生态系统的方法及效率。发生环境健康领域的突发事件时,需要辨别不同行动者的合作立场,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推广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生态文明理念的总体公共产品。对于环境与健康问题,不仅要通晓相关国际规则,参与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发挥软法的技术和灵活优势,通过建议、指南和技术标准等方式加强防控,逆全球化思潮背景下,国际合作更加凸显其独有价值。在平衡权利救济和贸易自由的基础上,突出生态环境的共同价值导向,发挥法律和仲裁制度的损失填补、损害预防等功能,推动人与自然共生理念落地。

为更好地适应生态环境法治发展,需要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侵权在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第三人责任等方面的特质,研究能量污染损害事实成立标准、环境修复和管控义务主体责任等新情况新问题,完善跨国公司人格否认及环境责任、过失相抵和诉讼时效等具体适用规则。著作做了初步研究,也期待未来新的作品中进一步拓展国际视野中的环境与健康研究。尤其是风险预防理论在不同法系和法域的适用规则及其差异,分析差异形成的立法、司法环境和解释习惯等。论证公私法交融领域的中间形态,明确环境健康法权认识论调整后的客观证明要件,加强环境健康生态磋商、生态损害赔偿和民事公益诉讼及体系化路径。

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中,风险沟通存在不确定,即不同的群体存在不同的认知与解释,例如科学家、法规政策制定者、公众都有着各自认知,因此需要改善风险沟通实践和风险认知之间的科学匹配度。根据各国情况,立法承认新型损害并支持救济,但采取宽严不一的司法认定标准,有的强调实质损害,降低损害认定标准,发展出“即将发生的”标准和客观合理的可能性标准,有的采取“严重性”标准或者“差额”标准。风险损害与法律上的损害存在区别,损害一般主体或社会的利益减损,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可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不利益,但只有法律认为具有补救可能和必要时,才产生民事责任。差额说认为,具有可赔偿性的损害才是赔偿法上的损害,即法律上的损害。判例法系国家也主张损害必须具体、特定、实际存在和迫近的,而非投机的或者假设的,即损害应该确定并具有可赔偿性。风险的不确定,对其是否具备可赔偿性存在争议。但随着损害概念扩张的国际趋势,对风险社会中权益保障的研究深入,很多国内外学者认为,应将风险损害纳入法律上损害的范畴,通过寻找利益差额作为损害认定的切入点,以类型化的方法划分风险,将风险损害融入传统的实质损害救济体系。实质上,一定条件下的风险损害具有确定性的损害,而非不确定的可能损害,风险社会下这类损害已成为突出和普遍的问题。风险社会的主要矛盾是风险损害的缓解与预防责任分配,满足一定条件的风险作为可赔偿的损害,则是侵权法下风险责任分配的具体方式。因此,在概括法律定义的同时,通过限缩解释的路径限制滥诉发生,并平衡环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可行路径。

作为国家社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环境健康的法权认知论与保护规范适用研究》从认知论等法律哲学问题切入,主题凝练,集中分析了环境与健康的立法、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问题,融汇了法律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该研究成果问题意识突出,理论深度与实践创新相结合,特色显著,具有较强的可适用性,是一本务实、严谨,针对性与可实施性俱佳的学术著作。同时,在河北大学法学院开设的相关课程、地方立法和公益诉讼等实践过程中,回应社会经济法治等方面的现实需求,取得了较好的科研成果转化效果。(作者郭金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康养规划研究所所长,清华大学一带一路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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